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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空學會章程

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次修訂
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訂
八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日修訂
八十三年十一月廿六日第四次修訂
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三日第五次修訂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六次修訂
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七次修訂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次修訂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九四00二七九0四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真空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VACUUM SOCIETY,簡稱TVS,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共同研究真空科學及技術,促進我國真空人才及知識的交流,致力推動真空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第 三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本會目的事業應受上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真空科學與技術之學術會議及有關之技術應用及研究。
  2. 收集及交換全球有關真空技術資料及應用之最新資訊。
  3. 促進國內外各有關機構、學術團體之學術聯繫及技術交流。
  4. 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並解答真空技術問題。
  5. 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真空技術之各項圖書刊物。
  6. 其他有關真空科技發展事項。
  7.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從事真空科技相關工作者。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從事真空科技相關工作之團體。
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以上會費者。
名譽會員:對真空工程事業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同意者。
贊助會員:對本會有巨大貢獻,經理事會同意者。
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並在學校就學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六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上述權利中,每一會員皆  
            擁有一票權利。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只有發言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永久會員連續三年未參與學會任何活動,且失聯者自動停止第六條所列權利,若欲回復上述權利者,需向本會連絡申請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一比六至一比十間之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
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推舉副理事長一人,並經理事會同意,協助理事長綜
理會務。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
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
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親自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入會費之數額變更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會員為在學學生者為新台幣壹佰元。常年會費之數額變更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永久會費之數額變更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永久會員所繳之會費列為學會之基金,僅孳息所得可運用於學會會務工作;至於
此基金之運用須提報理監事會審核,俟通過後始得運用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退會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